公告日期:2020-08-2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第五条 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高效,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担保、借款等事项的权限如下: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六) 交易总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章程》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对外担保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对外借款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一个年度内向金融机构新增借款的余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0%。
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不得供关联方使用(正常用于商品购销的情况除外)。
四、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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