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六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于证券发行前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 在股票或债券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应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公告。
发生重要事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在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后,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公告上市公告书、股份变动报告书及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规定披露相关决议、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等。
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程序如下: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组织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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