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高鸿股份: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

2020年8月25日  9:21:33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6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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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高鸿股份(000851)
高鸿股份: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17 号文”)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核查要求,本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自查报告》出具如下承诺: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7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2、如高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房地产核查期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7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2、房地产核查期间内,除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外,其他纳入高鸿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高鸿股份已经在自查报告中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房地产业务情况,如高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核查期间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高鸿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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