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高鸿股份: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2020年8月25日  10:39:1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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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高鸿股份(000851)
高鸿股份: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高鸿股份”)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第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受高鸿股份委托,担任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核查要求,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17 号文”)的规定,华融证券对发行人(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司,下同)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其具体内容如下:一、核查的期间和范围(一)核查的期间本次核查期间: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二)核查的范围本次核查的范围为发行人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司核查期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2 个,其中,在建项目 1 个,已完工项目 1 个。
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序号 区域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状态序号 区域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状态1 贵州省 大唐悠活公园 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贵阳市2 山东省 济宁大唐科技大厦综合楼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 已完工济宁市 限公司二、核查期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核查(一)核查依据华融证券本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核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2012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7 号,以下简称“17 号文”),以及《监管政策》,具体如下:1、3 号文的有关规定3 号文第(六)条规定:“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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