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〇年八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杭州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8月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 楼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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