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云南旅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25日  10:37:5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6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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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云南旅游(002059)
云南旅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25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 Floor 10, Block 1, RunChengDiErDaDao,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 QianXing Road, Xishan District,润城第二大道-1 栋-10 楼 Kunming, Yunnan Province, China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 B 栋 1 单元 17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自航、李秀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weihenglaw.com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南通/杭州/南京/宁波/沈阳/西安/南宁/天津/延安/合肥/苏州/重庆/厦门/长沙/烟台/石家庄/呼和浩特/温州/济南/贵阳/南昌/福州/海口/昆明/无锡/澳大利亚悉尼/美国硅谷/日本东京/越南河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 2020 年 8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 B 栋 1 单元 17楼会议室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8 月24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weihenglaw.com会议审议的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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