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6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以下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 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在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的 4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 3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202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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