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6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形。
三、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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