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4.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或者第13.4.1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本次购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条虽取消了每股净资产大于1元的条件(意味着注入资产不是摘帽必须条件,当然注入更好),但模糊处理了摘帽条件,经营业绩“明显改善”,“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含义为何并没有明确说明。
所以相当于公司只能提摘帽申请,是否摘帽主要看上交所审核。
请有经验的大佬们告知市场上摘帽的企业经营业绩都达到了什么标准,上交所才会通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