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老眼昏花,白纸黑字都看不清楚,现在提示一下,给祂点学习的机会:
前 言
机床被称为“工业母机”,关系到国家装备制造水平。
沈阳机床是我国“一五”期间 156 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目前是我国最大的机床制造企业,由于受历史原因及内外部因素影响,沈阳机床结构“大而全”效率低下,债务和人员负担沉重,生产经营消耗大、成本高,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为推动振兴制造业,积极帮助沈阳机床改革脱困和步入健康发展轨道,2017年11 月 23 日,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现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沈阳机床厂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1222 号)。
沈机股份作为沈阳机床的核心企业,在辽宁省、沈阳市两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综合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未从根本上解决负债率高、财务费用高的问题。
同时,受市场和政策变化影响,综合改革方案中部分措施未能完成。
沈机股份面临运营资金匮乏、在手订单无法按期交付、债务违约风险加剧的重大风险。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沈阳中院根据债权人沈阳美庭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裁定受理沈机股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为了避免沈机股份因停产而面临重大损失,沈阳中院于2019年8月20日批准沈机股份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沈阳中院对沈机股份重整高度重视,每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沈阳机床金融机构债委会对沈机股份的重整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全面监督。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沈机股份破产清算,沈机股份在管理人的8指导下并在沈阳中院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沈机股份原经营管理层接受管理人委托继续做好经营工作,保障经营继续运转,确保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全力配合管理人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
沈机股份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