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9 月 7 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1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形式 ......3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5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 ......6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7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主持 ......8第三节 提案的审议 ......8第四节 表决与投票 ......9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12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13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公告 ......13第十一章 附则 ......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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