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9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只对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可对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第一节 调查第六条 公司在提交董事会表决担保事项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及主合同;(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一)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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