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海默科技定向增发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率,才能生效。
假设召开股东大会时,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5%的股份和14.05%的表决权已顺利转移给国开投,那么国开投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19.05%。
由于增发方案与国开投存在关联关系,在股东大会审议增发方案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意味着国开投并不能对增发方案投票,这基本上就是在股东大会召开的时候,把增发事项的生杀大权交到了中小投资者手中。
由于国开投全部以现金认购入股,且一年内没有资产注入计划,国开投本身对海默科技的未来业绩提升及业务拓展,目前并没有看到实质性举动和规划。
国开投的入股能够获得参与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中小股东的支持吗?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海默科技定向增发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率,才能生效。
假设召开股东大会时,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5%的股份和14.05%的表决权已顺利转移给国开投,那么国开投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19.05%。
由于增发方案与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