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8
3 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AN198-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AN198-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书》(AN198-3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书》(AN198-4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