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9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力、陈茂云、曲景宏、朱利民、陈云阳、刘明辉业绩补偿所涉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力、陈茂云、曲景宏、朱利民、陈云阳、刘明辉业绩补偿所涉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0 天衡厦非字第 0103 号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全称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不变,现已办理工商变更完毕,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环保”)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中创环保与马力、陈茂云、曲景宏、朱利民、陈云阳、刘明辉履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简称“并购协议”),按照并购协议、本人承诺、《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补偿方案》(简称“补偿方案”)及于 2020年 1 月 17 日生效的(2019)闽民终 1324 号、(2019)闽民终 1325 号、(2019)闽民终 1326 号、(2019)闽民终 1327 号、(2019)闽民终 1328 号、(2019)闽民终 1329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等文件向相关部门办理股份补偿无偿划转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业绩补偿并办理股份无偿划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业绩补偿并办理股份无偿划转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业绩补偿并办理股份无偿划转事宜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中创环保的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业绩补偿并办理股份无偿划转事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相应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业绩补偿并办理股份无偿划转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创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 业绩补偿事宜相关约定201……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