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8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232 号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1.根据发行人回复文件,宁波德昂旗下贰零四玖、德昂互通、建侨长恒、海湖云计算拟与东方国信签署《顺诚一期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顺诚二期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南法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顺诚一期数据中心项目、顺诚二期数据中心项目、南法信数据中心项目委托东方国信进行经营管理,每一管理年度委托经营管理费分别为 35 万元、55 万元和 7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协议签署完成的预期时间和进展情况,相关委托经营管理费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 6400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1,939.41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11,869.19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发行人回复文件,公司选取了科蓝软件、宝信软件和东土科技作为研发人员人均薪酬的可比公司。
工业互联网云化智能平台、5G+工业互联网融合接入与边缘计算平台项目、东方国信云项目分别由公司工业事业部、数据采集及识别中心、数据科学事业部负责实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可比公司的人均薪酬是否扣除薪酬较高的管理人员的影响,是否与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匹配(;2)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项目经理、技术开发人员、开发辅助人员的人均薪酬及增长率说明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薪酬及增长率的合理性。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
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及时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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