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09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5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沙钢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民事再审申请书》,获悉申请人郭照湘(曾用名郭照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周建清、许军及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公司”)追偿权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47)),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已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照湘,男,汉族,1953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5306068817;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弯士岸三村3幢1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清,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8幢102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军,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八组23号。
一审、二审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沙钢股份与新天宏公司连带赔偿郭照湘因向国投高新公司履行担保债务产生的损失207020420.92元及相应利息;2、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民事再审申请书》。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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