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十问十答(附债转股新规全文) 【百度求解】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监管层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3.但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从政策引导层面,我们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
“四个禁止”就是禁止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债转股。
“三个鼓励”是鼓励高负债的优质企业债转股,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潜力企业债转股,鼓励企业资源有优化利用价值的困境企业债转股。
这“四个禁止”明确了什么不能做,“三个鼓励”明确了什么可以做。
对照上述条例,永泰欠债700多亿,债务关系极其混乱不清晰,其中三角债、债套债比比皆是;另外还存在债务违约,等等,这些均是永泰不可债转股的根本成因!你们切勿痴人说梦了,请静等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一纸裁定书具体内容吧!你们须天天背诵:期望越大,失望越大,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