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黑牛机械有限公司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17)陕0125执740号
发表于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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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黑牛机械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5执74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黑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
法定代表人李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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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黑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该公司一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91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30元、执行费6010元。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此,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案件款436320元业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6010元,由被执行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谢鹏
裁定日期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