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13号)。
一、案发情况
1、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 调查字2019006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
2、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4 号)。
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13号)。
二、索赔条件
上海律师刘正要初步判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于2019年1月15日前购买,并在2019年1月16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损股民可以正式诉讼索赔。
三、专业团队
刘正要律师团队专注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维权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执业证号:131012019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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