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
一、上海律师初步判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于2019年2月9日后购买,并在2019年2月10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已经收到正式处罚通知书,受损股民可以着手准备资料诉讼。
二、案发情况1、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查通知书》上证公函【2019】0232号。
2、2020年9月26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8号)。
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