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12月28日,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树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一、上海律师初步判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于2018年5月20日后购买,并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已经收到正式处罚通知书,受损股民可以着手准备资料诉讼。
二、案发情况 1、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或“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冀证调查字2018023号)。
2、2018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18〕1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8)。
3、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树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