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1月5日  10:04:2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4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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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运达科技(300440)
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1-05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 2021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 5 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74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和表决。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47.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廖斌 韩风险 穆林娟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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