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20年10月20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 号)
一、案发情况
1、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9067号)。
2、2020年9月28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8 号),详见公司于 2020年9月29日披露的(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3、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二、索赔条件
上海律师初步判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于2019年10月31日前购买,并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卖出仍然持而亏损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损股民即已经正式诉讼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