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退)熊锦秋:要防范类借壳上市金融界01-1503:11万象大会年度获奖创作者,北京富

2021年1月16日  11:20:21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36人次
股友88
发表于 乐视退(300104)
熊锦秋:要防范类借壳上市金融界01-1503:11万象大会年度获奖创作者,北京富
熊锦秋:要防范类借壳上市金融界01-15 03:11万象大会年度获奖创作者,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帐号关注来源:证券时报要遏制“类借壳上市”。
类借壳其实就是相关主体规避构成借壳的行为。
熊锦秋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面值退市迈向常态化,借壳上市已进入冷冻期,据统计,2020年仅6家企业完成借壳上市。
这是一个可喜变化,但仍应进一步严格规范借壳上市行为。
借壳上市长期都是A股炒作题材,其在市场掀起的炒作之风,对市场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纵观此前重大重组、借壳上市,或存以下问题:首先,借壳上市相比IPO或仍有一定渠道优势。
借壳需要花费一定的买壳成本,一家可通过IPO渠道堂堂正正上市的公司,对借壳上市并无太大需求,有借壳上市需求的,可能是走IPO渠道有点障碍的企业。
尽管按照相关规定,借壳上市需要满足IPO同样的发行条件,但毕竟借壳上市与IPO是两个审核把关渠道,把握尺度不一样。
其次是借壳标的主要是壳公司。
当前对借壳上市的标的没有门槛要求,越是空壳公司,越有卖壳意愿,壳主可收获一笔壳费,之前经营劣迹也无需有人承担责任。
其三,有些市场主体玩“类借壳上市”。
一些场外资产为了规避构成借壳上市和IPO标准要求,谋划走类借壳路子。
比如一些重组方进入上市公司后,甚至主业都因此变化,但进入方通过协议承诺不要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此确保实控人“不发生变更”,待承诺期一过,再实施控制权变更,拟借壳方正式成为实控人。
要规范借壳上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制度:一是确保借壳上市资产的质量。
各国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借壳上市的经济实质并不是既有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而是借壳方实现自身的资产证券化,所以其在性质上更类似于IPO,也应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
目前仍在实施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借壳上市由并购重组委审核、IPO则由发审委审核,两个审核渠道不一。
要确保借壳上市满足IPO同样的发行条件,借壳上市也应由发审委来审核,确保衡量标尺的统一。
未来A股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IPO以及借壳上市,均是由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在交易所审核这个环节,也应统一由IPO审核部门来进行,不宜再分出并购重组审核部门。
对重大重组、拟借壳上市资产,科创板要求必须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创业板也有相近要求。
目前主板、中小板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这同样需要补充完善,最起码应规定,借壳上市资产要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要有整合意义。
二是要限制绩差公司重大重组及借壳上市。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新退市制度,并且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旨在推动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风险有序出清。
显然,若放任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在退市之前重组或借壳,那么无论多么严格的退市制度,都将是拳头砸在棉花上。
为此,对于拟实施重大重组、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也应设立门槛,包括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科技专利等指标设定门槛。
基本面过烂的上市公司,不允许卖壳或重大重组,要让其听凭市场的发落、自生自灭。
三是要遏制“类借壳上市”。
类借壳其实就是相关主体规避构成借壳的行为,相关方面冀望将平庸资产进行证券化,而无需满足IPO对资产盈利、治理等方面的严苛条件。
为此建议降低借壳上市定义的数量化红线标准,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无需考虑购买借壳主体资产的比例,更无需考虑实控人是否发生变更,可以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总量达到上市公司原来总资产的100%以上、收购净资产达到上市公司原来净资产100%以上、收购资产年净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年原来净利润的100%以上等,即构成借壳上市。
由此类借壳行为也可能被纳入借壳上市、难逃审核部门的火眼金睛。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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