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6日  11:19:4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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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隆华科技(300263)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01-15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零二一年一月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 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100020)电话:86 10-85879199 传真:86 10-8587919836th/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ChFax:8610-85879198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安证法意字 2020 第 36F0249-1 号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隆华科技的委托,担任隆华科技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0年12月4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36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根据《问询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人员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的重大变化及其是否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上述补充核查的内容出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一、《问询函》问题 2:……(3)结合正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逐条论证对其投资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对于该笔投资的后续持有计划。
核查程序:1.本所律师获取并查阅了正隆国际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主营业务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合同和账务记录、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承诺函、发行人不会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承诺以及发行人关于后续持有正隆国际股份安排的说明;2.本所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对正隆国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了查询。
核查意见及回复:结合正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逐条论证对其投资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对于该笔投资的后续持有计划。
1.正隆国际的基本情况经核查,2013 年 11 月,正隆国际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河南省商务厅批复成立,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隆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正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0808130785法定代表人 闵功全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1 日住所 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东段 369 号恒生科技园 12 号楼 410 房间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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