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5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1-002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于 2021年 1 日 15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永军先生通知,其与股东张齐春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到期结束,张齐春女士的表决权恢复。
具体情况如下: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2018 年 1 月 16 日,公司股东张齐春女士、黄永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张齐春女士将其持有的 33,822,218 股东方通股份(占表决权委托时总股本的 12.2088%)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黄永军先生行使。
表决权委托后,黄永军先生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永军先生可依据不可撤销的委托授权,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提出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有权向东方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其间,张齐春女士委托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不受影响,仍归其享有并行使权利,黄永军先生应当尊重其选择。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为该协议签署之日起 3 年(即 2018 年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
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日,甲乙双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延长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即将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张齐春女士、黄永军先生于 2020 年 12 月 16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时,张齐春直接持有东方通股份 33,822,218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2.2088%),其将该等股份对应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黄永军。
表决权委托期间,张齐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 23,914,530 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结束后,张齐春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907,68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3.49%)及所对应的表决权。
(张齐春女士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及 2020 年 9 月 7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 9 月 7 日,张齐春女士已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时,黄永军先生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8,439,112股(包括其直接持有 18,615,066 股东方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 6,001,828 股东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的东方通 33,822,218 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21.0947%。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黄永军先生共增持公司股份 4,045,598 股,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 22,619,264 股,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 6,043,228股。
2019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