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高新”)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 2021 年 1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彭宇先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82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提交的《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的函》,因此将《关于选举洪超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张义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傅俊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元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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