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3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 139 号荣禾·云图中心 15 层 邮编:710065Floor15,Rong he Cloud Centre,No.139,South Taibai Road,Xi'an ,Shaanxi Province, P.R.China.Post code:710065电话/Tel:(8629)88360125/88360126/88360128 传真/Fax:(8629)88360129网址/Website:Http://www.kdxa.com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 意 见 书二〇二一年三月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天津 TIANJIN 西安 XI'AN 海口HAIKOU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苏州 SUZHOU 菏泽 HEZE香港 HONGKONG 呼和浩特 HUHHOT 武汉 WUHAN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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