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凭谁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2017年2月7日  9:54:24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62人次

网友提问:

证券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凭谁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陆经理:

证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提交登记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明;验资报告;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局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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