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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600115)
公告日期:2018-06-22 通商律師事務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邮编:100022電話:8610-65693399 傳真:8610-65693838,65693836,65693837电子邮件: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www.tongshang.com.cn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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