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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002298)
公告日期:2018-06-2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379号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315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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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哥:
开启中电兴发时代第一枪,接下来是什么?瞿总拿下大股东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