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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002913)
公告日期:2018-06-30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士康”)的委托,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以下简称“本次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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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倍投资收益:
天天发这个垃圾消息有毛用
道先于术:
不公平的投资环境继续,去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