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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农机(300022)
公告日期:2018-06-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相关公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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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哥爱投吧:
继续保持下行
dinohuang1:
食屎了扑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