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600671)6月1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近期浙江证监局日常监管发现天目药业于2017年8月15日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陈长潭诉讼并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该案件于2017年8月29日获受理,天目药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2月15日才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浙江证监局认为天目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天目药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建刚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目药业及吴建刚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