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华尔街第892期】从天价罚单看美国金融监管

2016年12月13日  17:47:05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80人次

文/朱洁

德银和欧洲银行业的共同危机

140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如果实现,将是美国对在美外国银行开出的史上最高罚单。其原因,是美国监管机构认为德意志银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参与了违规金融活动。

受此巨额罚单的影响,当日,德意志银行在欧洲市场的股价暴跌8.5%,其美股价格也下跌9.4%,拖累欧洲整个银行板块集体下跌。相比金融危机前,德意志银行的股价已经重挫约90%。

其实,即使没有这次罚款,德意志银行也早已风雨飘摇。

2015年,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向德银开出5500万美元罚单;同年4月,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又对德银开出25亿美元罚单,指控其操纵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同年12月,美国政府又起诉德银逃税,要求其补交1.9亿美元的税款、罚金和利息。

今年的德银也不能消停。在美联储对银行业的压力测试中,德银连续第二年未通过测试。紧接着,IMF在《金融系统稳定性评估》报告中表示,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德银“似乎是系统性风险的最大净贡献者”,其次是汇丰和瑞士信贷。

其实,即便美国司法部不出手,德意志银行也悬了。德银第二季度利润暴跌98%,只有约1000万欧元左右的盈利,实际上是亏损的,如果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和罚款,这家银行已经资不抵债,也就是实质上破产了。

目前来看,留给德意志银行的似乎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出售资产筹资,继续掐断自己的造血功能;要么从二级市场增发股票筹资。不过,当前金融市场恐怕没人愿意认购德银的股票,为一家既存在衍生品巨亏风险又要缴纳巨额罚款的银行输血。

当然,还有第三种选择,就是“耍赖皮”。德意志银行已经表示不接受这个判罚结果,不会就140亿美元进行和解。不过,不接受的话,德银从此恐怕无法在美国开展业务,甚至会遭受到更多的报复。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张天价罚单的面世,更像是美国财政部针对欧盟此前要求苹果公司补缴140亿美元税款所采取的报复性措施。不过,相比拥有1800多亿美元储备的苹果,德银掏出140亿美元几乎是天方夜谭。

这张天价罚单,很可能成为压垮欧洲银行业坏账风波的最后一根稻草。

美国监管就是正义一方吗?

美国银行业近几年丑闻不断。

最典型的,是2012年巴莱银行被指控参与操纵LIBOR的丑闻被揭发,在金融界引起轩然大波。更令人惊讶的是,至少有12家银行均在美国监管机构的调查中,包括花旗集团、瑞士银行、汇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等赫赫有名的世界级金融财团。

我们不禁要问: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号称是成熟的金融多边监管体制,但爆出丑闻最多的也是美国金融业,问题出在哪里呢?

首要的问题,就是监管重复。美国银行业受制于很多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国家信用管理局、储蓄监督办公室,以及作为州政府一级的监管机构,造成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其次的问题出在监管疏漏上。不受约束的各类衍生品交易者(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等)以及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都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这是克林顿政府的责任,由于克林顿签署了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法律,使得政府自废武功,放弃了监管职责,使金融衍生品在华尔街大行其道、愈演愈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于上世纪的大萧条之后,该法案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不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俗称“混业经营”),意在保护大众的利益。

但是,这一法律阻碍了华尔街的财路,自法律生效以来,华尔街一直没有停止搬掉这一障碍的努力。1987年经华尔街游说,国会研究编写了一份报告,就是否继续保留《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行了探讨,废除与保留的拉锯战持续了好几年。

直到1998年,该法遇到了真正的麻烦。当时,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保险公司)期望合并,只有搬走这块绊脚石,两家公司才能合法兼并成为花旗集团。

那时华尔街的投资银行疯狂地扩大交易风险,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这一媒介,用混合复杂的衍生工具、创造性的会计手法,甚至开始缔造虚拟金融资产作为担保以发放贷款,据此借贷更多的款项再缔造更多的虚拟资产,来购买证券或不动产。

利润是巨大的。商业银行哪能眼睁睁地看着华尔街投行大把赚钱,而自己只能袖手旁观?于是,1997年,克林顿政府任期内的财政部长——鲁宾,推动破坏了这道防火墙,还美其名曰“金融体制改革”。到了1999年11月,鲁宾和格林斯潘一起向国会建议,“永久剥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权利”。这一建议居然被接纳了。美国参众两院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终于被废除。

从此,衍生品交易在华尔街畅通无阻、恣意妄为。金融危机的祸根,由此肇始。

一点思考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在救助市场的同时,积极筹备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历经一年多的艰辛,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终于签署被称为数十年来最严厉、厚达2300页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这一法案成为奥巴马的一项重大政治胜利。

不过,金钱与政治总是同行者,谁也无法保证,如果今后其他国家的银行业竞争力超过美国,或者华尔街发现了新的发财门路,会不会重演以前游说国会废除现有法律的一幕。

因此,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金融界,可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把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范畴,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另外,中国大型银行已经是全球最赚钱的银行,许多银行正在积极布局,国际业务占比正不断上升,以期实施国际化战略。相对于中国、德国实行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也就是说,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要求更高。因此,中国金融机构的海外机构必须熟悉和遵守当地法规,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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