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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与认购权证的解释

2015年12月31日  14:20:08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208人次
网友提问:关于股权分置与认购权证的解释

手上有一4800股国电电力(600795),今日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方案是每10股配2.5股,然后还有每10股无偿发行2份存续期为12个月的认购权证,认购权证的初始行权价格为4.8元,初始行权比例为1:1,请帮我解释一下认购权证的概念,还有在改革后我的4800股会变成多少股谢谢!

专家回答:

你的4800股将变为6000股,还有960份权证。

关于权证:

投资者买卖权证须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市场参与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工作小组针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 权证的定义和种类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二、 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三、 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四、 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五、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六、 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 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七、 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 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九、 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十、 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一、 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
十二、 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权证投资面面观


主持人:昨日,沪深交易所推出《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宣告权证交易在中断近10年之后,重新在内地股市登场。你认为权证重新推出有什么意义?
胡红梅:权证在10年前出现过,当时的湘中意权证、悦达权证、海发权证等配股认股权证就是最好的实例,只不过由于权证种类的单一以及当时价值发现功能的缺乏,权证沦为炒作工具,大起大落,最终淡出了A股市场,但这并不是说明权证不是一个好的投资工具,而只能说当时的A股市场不适合推出权证。因为在全球资本市场上,权证是一个极其风靡的交易工具,在德意志交易所最为典型,截止今年4月底,上市公司只有797家,但同期挂牌的衍生权证数量则高达32276只,由此可见权证的魅力。
主持人:你给中小投资者解释一下权证的概念,好吗?
胡红梅:权证是一种股票期权,在港交所叫“涡轮”(warrant)。权证是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行权价)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股票,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持有认购权证者,可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与目前流行的可转债有权转换成股票相类似;而持有认沽权证者的权利是能以约定价格卖出标的股票。
主持人:我国将会推出几种权证方案?
胡红梅:据了解,有关方面提出的三个权证方案包括:一、分批送配认股权证方案;二、一次送配认股权证方案;三、认沽权证方案。
主持人:你认为权证是一个什么样的投资品种?投资权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风险?
胡红梅:权证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风险和收益均远远大于股票。因为权证有存续期,一般为3个月至18个月,一旦存续期满将因行权或其他原因而消失,而股票只要不退市可以一直存续,即使退市到三板,也可能有每股几角或几分钱,而权证到期不行权或不结算就分文不值了。当然权证的收益也很高,在极强的杠杆效应作用下,权证盈利时有可能达到成百上千倍。
例如:某上市公司,目前的市价为10元,发行的权证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0.5元,发行契约规定投资者可以在6个月后以9元的价格买入该公司股票,那么,该股票在6个月后的价格必须达到9.5元以上,投资者才可以获利,但如果半年后,该股票因为市场低迷而出现下跌,价格只有8.5元。那么,投资者购买权证的0.5元就全部亏损了,损失的程度是100%。但如果6个月后,因公司业绩大幅提升等因素,该股票的价格达到了13元,那么,股民投资权证的帐面收益就是13元减去9.5元,等于是3.5元,也就等于是投资者在半年前以0.5元买入的权证,6个月后的收益是3.5元,收益率达到700%。而同期买进股票的投资者是不可能亏损100%或盈利700%的。投资者还可以选择直接卖出权证,而不必买卖股票。例如一个投资者有10万元资金,按照10元市价只能买进一万股。可是其用同样的资金却可以买进20万份权证,当股票价格上涨以后,权证的价格也会跟着上涨,而且权证的交易中不需要交印花税,交易费用远低于股票。
一般投资者切不可用全部的资金投入到未来权证的炒作中,防止血本无归。其实,权证可以作为一种保值工具。例如,你持有1万股某股票,你再用少量的钱买这只股票的看空期权,这样当这只股票上涨,你可以在股票上获利,付出一点点儿购买权证的费用,当这只股票下跌,你就可以在权证上找回在股票投资上出现的损失。这和期货投资中的道理一样。它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许多好处,使用不当,它也会让投资者倾家荡产。
主持人:权证目前采取什么样的交易方式?
胡红梅:在权证的交易方面,规定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权证交易将采取T+0方式,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涨跌幅限制也较标的股票相应放大。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买卖权证切记风险第一


退隐“江湖”九年即将再次“出山”
昨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表明权证产品在退隐“江湖”9年后,即将重返中国证券市场。
权证曾经有过疯狂
1992年6月,沪深股市首次出现权证交易,即大飞乐的配股权证,同年10月30日,深宝安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中长期(一年)认股权证--宝安93认股权证。随后,沪市还推出了金杯、申华、悦达、东百等权证,但都反应平平。这些权证到期后,因为市场比较低迷,转配股无法实施,经管理层批准,权证延期交易半年。这一延期给庄家操纵市场提供了题材,引发市场对权证的疯狂炒作,正股价为7元左右的悦达股份,权证价格竟高达15元。不过,随着权证存续期最后期限的临近,暴跌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发行权证的个股有的已经跌破配股价,权证也就一文不值,成为一张废纸。由于权证价格的暴涨暴跌,投机极为严重,以致监管层在1996年6月底终止了权证交易。
为何重返证券市场
在退隐9年后,权证今年为何又再次“出山”?对此,沪深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权证主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权证是一种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再度推出权证的主要目的是顺应市场对产品创新的需要,发展国际上通行的、具有广泛用途的权证市场。权证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产品,具有广泛的用途。
目前推出权证产品,对股权分置来说只是提供了一种工具。同时,交易所已经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包括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比较高的要求。
能否推进股改发展
那么,重推权证对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有何意义?市场人士认为,权证产品为股权分置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因为权证本身是一种期权,流通股股东以当初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无偿分配赠送给流通股股东的认购权证,去认购非流通股份,而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流通股股东经过行权获得收益。这样可激励非流通大股东在此期间要经营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持有权证兑现非流通股份的积极性才能提高,也就是有促使行权成功的可能。否则公司业绩滑坡导致股价下跌,到期标的股票价格将会低于行权价格,此时投资者不会行使认股权利,而非流通股也就不能实现流通。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从金融产品角度看,权证增加了金融品种当然好,但是用于股权分置改革,很难说其好不好。
切记树立风险意识
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证券产品,是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金融品种,因此,投资者在买卖权证时应充分树立风险意识,切记风险第一。
概括来说,权证的风险在于价格剧烈波动、时效性和履约风险。尤其是价格剧烈波动风险尤为重要。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其价格只占标的证券价格的较小比例,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比如T-1日权证的收盘价是2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T日,标的股票跌至9元,如果权证也跌停,按《暂行办法》规定,T日权证的跌停价格为2-(10-9)×125%=0.75元。一天之内权证下跌62.5%,跌幅超过股票。当然,标的证券上涨,权证也有相同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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