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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002341)
公告日期:2018-07-1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备忘录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新纶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备忘录7号》作出了分析和判断;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2.2009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1405号”《关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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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37ZXgY:
这个时候又出这样的新闻,又来坑股民了。
Aaron7:
这可不是坑了,你不懂里面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