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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14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七)根据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章监事第四条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会予以撤换:(一)任职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任职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第八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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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盘急拉的,原以为利好,谁知中性公告,下周一打回原形,跌4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