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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002913)
公告日期:2018-07-17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2018年6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3.公司2018年6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4.公司2018年6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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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三富:
妈的废话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