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尤夫(002427)
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实践中,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有效,等同于盖公章的效力。除非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和签署协议的对方勾结串通损害 你公司的利益,这种合同归于无效。追问谢谢您的回答,那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拿合同专用章去签的合同,要证明有勾结串通应该也挺难的吧?这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网友回复
鹏鹏鹏鹏1:
借款入公司帐户的应认定有效,否则应算损坏公司利益,认定无效。可以理解为,我签了借款合同,你把钱给随便给别人,让我还,是不对的吧。也算合同签了,没借钱给我啊。个人理解。
股友5mX937:
发表于 2018-07-1714:1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
股友5mX937:
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单位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