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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000040)
公告日期:2018-08-09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433号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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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0:
这会开的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