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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8年8月14日  23:40:2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159人次

网友提问:

威创股份(002308)

司法部(送审稿)全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8-08/10/tzwj_38281.html大家自己看吧

网友回复

斗地主12: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斗地主12: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斗地主12: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斗地主12:

第十二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红满天红十年:

条条都是大利空向5元靠拢

红桷枫:

跌至净资产处……抄底

盈透君:

又没有说外商不能办盈利性学校。算不上什么利空。

盈透君:

算不上利空,外商可以办盈利性学校的。

Bias:

你这是空翻多了?果然是有预谋的

Bias:

都是约束非营利性,只要能转成营利性就没问题了。感觉是个洗盘的引子,看明天吧

盈透君:

机会都是跌出来的。当然,什么时候都要注意仓位控制。

Bias:

装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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