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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证券法第69条

2018年8月15日  18:56:52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219人次

网友提问:

中弘股份(000979)

《证券法》第69条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证券法》第69条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该《通知》内容虽然只有六条,但其最大的贡献就是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受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尤其是在制定该通知的2002年,全国就有10

网友回复

股友IVLETR:

如果确认并被处罚,赔的钱有着落了。“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友eWRub1:

索赔律师来个

股友IVLETR:

可以索赔的散户是从2017一季报公布到被立案的时间(今天)止买入中弘股票在以后卖出造成损失的可以索赔。如果公司和大股东财产不够,东兴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券商应该有钱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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