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炒股学习网 - 专注提供股票金融知识

(股市实战)点赞上交所,首例针对年报信访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公告的新颖案例,但晋亿实业未用具体数据解释

2018年8月28日  23:25:2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269人次

网友提问:

股市实战(gssz)

本案股民代理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龙静文律师核心提示,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但制度的落实总是存在欠缺。本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接到投资者就晋亿实业(601002)2012年-2014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嫌疑问题后,督促公司进行核查并针对疑问进行回复并公告,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本案为今后类似案件必须进行公告解释提供了范例,为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唯一不足的是,晋亿实业(601002)公告的内容不包含任何一个数据,这可能导致实际上一元钱的差异金额却可以作为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差异金额不存在的解释理由,这明显不合法,也不合理。详尽的过程如下: 上交所要求晋亿实业针对投资者的质疑进行解释并公告的法律依据: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2、投资者质疑晋亿实业相关年报在资产、负债、成本、费用以及净利润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嫌疑,这些事项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因此应该披露。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2规定,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

网友回复

股友4vQsD5:

这帮律师搞什么啊,没有法律意识,中院都判了,还折腾什么啊,每天在东方财富上说个,有本事上高院

评论专区
   本站有缓存,一般1小时内能看到您的评论
相关文章:
168炒股学习网
一家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的网站!
我们相信客户至上,并真诚为您服务!祝您投资愉快!
商务合作微信QQ:765565686,联系人:陈经理
版权所有:168chaogu.com,粤ICP备14098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