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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执复40号 复议

2018年8月28日  23:39:08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177人次

网友提问:

金盾股份(300411)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6执复40号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淼根。申请人:赵信远,男,193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复议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财保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2018年2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602财保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复议申请人通过绍兴银行上虞支行购买的"金兰花尊享创盈(机构专享)17113期90天"理财产品及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冻结金额5000万元。复议申请人认为,上述冻结行为明显错误。上述理财产品购买资金来源为其在2017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的配套募集资金,该资金专用于其全资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的募投项目,资金所有权人为中强科技公司,而非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2018)浙0602财保2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立即解除对"金兰花尊享创盈(机构专享)17113期90天"理财产品及回款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兰花尊享创盈(机构专享)17113期90天"理财产品及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系复议申请人浙江金盾风

网友回复

开天辟地dd:

不知道还有多少诉讼案例没公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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