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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601222)
公告日期:2018-09-0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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