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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股份)蓝盾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9月8日  14:43:35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028人次

网友提问:

蓝盾股份(300297)

公告日期:2018-09-06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

网友回复

qiyuan66766:

草!

话钱股友:

我没投,算不算弃权票,5000股难道不是你们的小股东吗

白晒花生:

我都没投怎么没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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