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亚太实业(000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8年9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截定: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依据《破产法》上述规定,2018年9月4日以后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程序必须立即中止,当然包括原定于2018年9月1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市投资持有的3222万股亚太实业股票的拍卖。这是《破产法》明文规定的,没有例外。
网友回复
股友QmJ3U1:
??????
股友QmJ3U1:
浙江绍兴法院的拍卖被来就是破产清算拍卖,最大的债权人是兰州太华,北京三家是属地管理原则
股友QmJ3U1:
本来股权就被司法冻结,北京三公司就是来与兰州太华分拍卖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