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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300072)
公告日期:2018-09-1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A0494号致: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13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8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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